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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采购,请不要歧视低价投标!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7/8/31     浏览次数:    

2017年,在国内政府采购领域连续出现多起“1元中标”、“1分中标”等典型案例,在行业内引起强烈反响。

低价“抢”标,这一饱受争取的投标行为,已经逐渐成为采购领域的重点和热点问题。

实际上,低价“抢”标在医疗设备采购领域也时有发生,由于其具有两面性,如何科学规范处理是摆在采购机构面前的一道难题。

对此,笔者结合医疗设备采购的实践经验谈谈看法。


认定低价“抢”标法规依据

(1)《军队物资采购评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评委)认定,最低报价或者重要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报价),按无效投标(报价)处理。”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低价“抢”标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某医院拟采购1套“内镜PACS管理系统”,预算金额80万元,共有A、B、C、D四家公司投标,且均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开标时,A公司投标价格68万元,B公司投标价格55万元,C公司投标价格50万元,D公司投标价格8万元。

案例分析:鉴于D公司投标价格明显低于其他3个厂家,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该公司可能存在低于成本投标,重点应复核该项目技术参数、商务条款是否符合项目需求,应要求公司在招标现场出具产品质量书面说明和履约保证书,并承诺不能捆绑任何其他物品,端口无偿开放,质保期内软件免费升级,还应确定质保期后的维护升级费用,最大限度控制履约风险。

案例处理:经评审委员会复核,该产品技术参数满足单位需求,且属于成熟产品,市场占有量较大,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产品质量书面说明和履约保证书,并经用户代表签字确认。

经核实,无后期捆绑销售行为,产品后期运行成本明确,履约风险可控。依据相关法规政策,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认定,D公司在该项目的投标有效。


价“抢”标认定方法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简要归纳出处理该类投标的方法与步骤如下:

当发现某公司投标价格明显低于其他公司价格时,应重点审查该产品技术参数、商务条款是否满足项目需求,防止以次充好,“劣币驱逐良币”。对于参数达不到使用要求的,应根据项目需求和评标标准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查看该项目后期运营成本,例如是否捆绑耗材(试剂),有无其他配套设备,易损件价格如何,后期维修、保修、质检、培训等费用如何,网络端口是否开放等等。若投标公司为了获取后期可观经济利益,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公司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重点审查该公司产品市场情况以及履约保障能力。若存在履约风险的,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现场宣布投标情况和中标结果后,若有其他公司提出质疑,应高度重视并认真分析。招标结束后,应再次开展市场调研,经使用单位确认后再签订采购合同。


认定低价“抢”标注意事项

(1)对于带有专用耗材(试剂)的医疗设备,为获取后续经济利益,此类设备招标中容易发生低价“抢”标。在拟制评审标准时,应重点考虑后续营运成本,防止投标公司压低设备价格,抬高耗材(试剂)价格。

对于配套耗材(试剂)品种复杂且使用量大的医疗设备,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采购。同时,耗材(试剂)价格还应组织专项的市场价格调研。

(2)对于不带专用耗材(试剂)的医疗设备,应重点审核厂商履约能力,有无扰乱市场,恶意竞标行为。在合同条款中,应规避厂商被行政处罚后无法履约带来的风险,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3)此类极端案例,建议呈报纪检、审计及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审批,复杂情况应委托单位法律顾问进行把关,最大限度降低采购部门风险。

(4)值得注意的是,新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规定,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可见,不得拒绝低价投标,不能对低价投标厂家进行歧视性或差别性对待。因此,处理低价投标问题应该有理有据有节,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述。

从目前形势来看,未来还可能经常发生低价投标的案例。我们不要害怕低价“抢”标,当发生低价甚至超低价“抢”标时,一个简单的判断是,至少不大可能是围标串标,而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低价投标具有两面性,采购机构在处理过程中应格外留意。如果处理不当,将可能使采购人处理不利地位并带来负面的舆论影响。

但如果处理适当,可以为采购人节约采购资金,彰显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规范性,增加采购工作的成就感。

因此,只要在招标前明确项目需求、评标标准、中标原则,在评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科学处理,在评审后加强市场调研,使招标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就能以不变应万变,使采购工作始终处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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